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五年內移轉該住宅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須繳回原來的退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減輕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之負擔,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並登記為同一人,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可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退稅後五年內需注意,不可將重購土地移轉、出租、營業、戶籍內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上述情形發生皆須補繳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土地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交換、法拍,但若被政府依法徵收或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辦繼承者,則不需補繳退稅款,惟繼承人若在原管制五年內,再移轉或不符自用住宅之規定,仍須補繳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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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林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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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