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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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您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4/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