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院判決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肚區的王先生詢問土地出賣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被法院判決確定買賣關係不存在,並經地政機關塗銷並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想詢問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經法院判決原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之後,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自然原土地移轉行為自始無效,所以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也可以退還。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形之退稅請求權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必須向原申報土地增值稅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則不能申請退稅,為了您的權益請務必於期限內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