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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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因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每人以一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每戶一輛」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駕駛執照,應以其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原核准免稅車輛應恢復課稅,惟身心障礙者取得駕駛執照至以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前此段期間,如經查明該車輛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補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