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以減少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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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以減少消費爭議

邇來社會大眾受黑心油品事件波及導致退貨(費)情事頻傳,如其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選購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將導致發生要求部份安全瑕疵餐品退貨(費)時,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事實而發生消費爭議情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籲請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索取發票時亦應注意檢查,俾減少消費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