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多次查獲會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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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多次查獲會連續處罰

    對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第28條罰則規定屬行為罰性質,會就各次違章行為予以裁處,即車輛逾期未繳稅使用或停放公共道路,經多次查獲者會依不同查獲日連續處罰,請民眾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荷包大失血。  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5  傳真號碼:(03)9321614

更新日期:2014/12/02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