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接近歲末年終,又到了結婚旺季,最近不少民眾詢問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該所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3年底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103年度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財產資料、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該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郭巧玲 電話:04-23051116分機119)

更新日期:2014/12/0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