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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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謂的農業用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的土地,而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的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用地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者,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位於後期發展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符合上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4/1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