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重購退稅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欲辦理重購退稅者,應先了解出售及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之相關規定,做好節稅規劃。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12/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