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價稅逾期繳納者將加徵滯納金,請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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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地價稅逾期繳納者將加徵滯納金,請儘速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10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本期地價稅限繳日期(11月30日)恰遇星期日,延至12月1日(星期一),並自12月4日起加徵滯納金,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12月3日以後繳納者,只能到銀行、農會或信用合作社以現金繳納,無法再以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信用卡、便利商店、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尚未收到稅單或遺失稅單的民眾,請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補單,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11/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