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入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應重新提出申請始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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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稅率課徵之應納稅額,減少4倍以上。以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其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部分,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者,為適用範圍,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必需符合上開規定之條件,始能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無從審核是否符合規定,自無法主動辦理。故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已申請適用,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該局特別指出,當辦理戶籍遷出原自用住宅用地至另一處住宅時,遷出地如無符合規定之設籍人時,除依法恢復一般用地課稅外,遷入地並非可當然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依法提出申請。否則,仍應按一般用地課徵,請民眾注意,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