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土增稅經查明屬實者如發生退還情事准退還代繳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另有關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係由部分共有人繳納,於核准撤銷現值申報後,該退稅款應准退還原繳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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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