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出租應申報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因此,凡經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無論出租供任何用途使用,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出租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五十五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者,除追繳應納稅款外,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並表示,已針對提供出租使用之自用住宅進行清查,籲請出租人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及處罰。查詢專線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