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若未辦理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連帶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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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若未辦理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連帶繳納義務

(臺中訊)每年11月份地價稅開徵期間,有許多民眾反映並未持有繳款書上所載土地,何以收到地價稅單?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是類情形多屬於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及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是以即使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尚未完成登記手續,全體繼承人就該繼承財產仍應履行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繼承之土地,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對土地之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接獲未辦繼承案件之地價稅繳款書,應記得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並依事實狀況早日向土地所轄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利。

  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