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戶籍遷出再遷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重新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果因工作、子女就學等因素需遷出戶籍,請記得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之一人戶籍於該核准處所,以免不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需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因此,已經核准依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事後因故將戶籍全戶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即使日後再將戶籍遷回,還是要重新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最後期限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超過期限申請者,就要從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請儘早提出申請,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