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工業區,仍作農業使用,是否需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工業區,仍作農業使用,是否需課徵地價稅?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工業區,仍作農業使用,需要徵收地價稅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中,故無需負擔稅賦。惟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則需符合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始得徵收田賦。而所謂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而言。所以工業區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公共設施完竣後,除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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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