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記得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贈與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記得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近日有民眾到稅捐處,主張去年因夫妻贈與取得的自用住宅用地理應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夫妻贈與而移轉所有權,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果想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且無供營業使用;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5.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該處指出一般大眾在辦理夫妻贈與土地後,往往忽略了要重新提出申請,為維護您的權益,提醒您,土地如有因贈與(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而移轉所有權,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如您對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27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