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有何營業稅應辦理事項?

  民權稽徵所指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有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實務上營業人常因不諳法令規定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致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所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免除營業稅逃漏稅之處罰,以落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愛心辦稅之理念,並提升服務品質。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4/1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