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免稅條件如有變更、喪失時,稅務局將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免稅條件如有變更、喪失時,稅務局將恢復課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因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及身心障礙者戶籍未設籍同址等免稅條件喪失、或車輛改變用途,應自免稅條件喪失時恢復課稅。

該局表示,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該局對免稅車輛均有建檔列管,並與戶政、監理、社政等機關提供的資料相互勾稽審查,以遏止逃漏稅捐,故前開免稅車輛若免稅條件喪失時,將自免稅原因消失日起取消免稅並補稅。常見取消免稅情形如下:

一、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一戶籍地址,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車籍與戶籍未設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等不合免稅要件者。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期限到期,未申請重新鑑定者,或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重新鑑定資料者。

三、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原非以本人所有車輛核准免稅,如身心障礙者日後取得駕駛執照,應改以身心障礙者本人自有的車輛,未重新申請免稅者。

四、核准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致不合免稅條件者。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0及31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7及308。

更新日期:2014/11/21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