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可否依權利範圍分管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共有房屋可否依權利範圍分管並按實際使用情形課稅?

(臺中訊)邇來有民眾詢問,共有房屋可否辦理分管,並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有鑑於現今社會,共有房屋分管使用且使用情形各不相同者,日趨普遍,為因應事實需要並兼顧便民服務,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申請其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分單課徵房屋稅,惟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