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規避面積之限制,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於98年12月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次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若符合一生一屋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惟土地所有權人如為規避面積限制而將自用住宅房地以分次持分方式出售,則無上開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請避免將自用住宅房地分次持分出售,以免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