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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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之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物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該局近一步指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清楚,歡迎洽詢稅務局及各分局,相關服務電話如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3326181分機2447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8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6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6

更新日期:2014/11/19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