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公布,請注意房屋稅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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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已公布,請注意房屋稅納稅權益!

為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案制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經縣議會決議通過,已於103年11月7日公布,並追溯自103年7月起適用,104年開徵的房屋稅將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自治條例是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修正而制定,本縣房屋供住家用非自住者,按1.5%稅率徵收房屋稅;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的稅率為3%;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營業用房屋的稅率仍維持3%;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稅率亦維持2%未調整;因此,影響較大者為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的自然人及法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的稅率,並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的稅率。納稅人如有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戶數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總局或竹南分局申報,以維護租稅權益。 如您對房屋稅核課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詢問或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7-331900分機512~516或竹南分局:037-472215分機302~309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11/19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