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時,契稅申報請一併填寫附聯,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移轉時,契稅申報請一併填寫附聯,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苗栗訊】民眾新購買房屋如係供作自住之住家使用申報契稅時,別忘了一併填具「契稅申報書附聯」,以提前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提早適用較低稅率!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房屋細分為「自住」及「非自住」2種,苗栗縣自住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提高為1.5%,所謂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    該局提醒,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應由納稅義人填具申請書申請變更,申請日在15日以前者當月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果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須在次月方可變更。惟為便利民眾提前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新所有權人在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註明該房屋確係供自住使用,而該房屋如經查明屬實後,即可依上開規定准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儘速申請方可愈早按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利用契稅附聯申請者,日後毋須另行再填具申請書申請變更,非常便利,民眾可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11/18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