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受食安事件影響,遭退貨及銷售額減少之營業稅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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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受食安事件影響,遭退貨及銷售額減少之營業稅處理方式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國內最近發生食安事件,造成業者生產商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分局特此說明對受影響而遭受損失之業者營業稅處理方式。該分局說明,營業稅申報可採以下方式: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前揭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如有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二、查定課徵營業人: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次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前揭事件影響,以致影響銷售額者,得檢具說明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覈實調減其營業稅查定銷售額。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趙文瑜,電話:037-320063轉309)

更新日期:2014/11/1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