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大不同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大不同

【新北市訊】近日有民眾詢問申請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是否會影響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特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適用規定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自住房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比一比

 

自住房屋

自用住宅用地

稅目

房屋稅

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房屋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

是否設籍

無規定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居住情形

供本人、配偶或

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無規定

是否出租營業

須無出租、營業

須無出租、營業

戶數、面積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房屋均可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稅率

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如有房屋數棟,其房屋坐落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其他條件

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稅捐處提醒房屋所有人,房屋稅的自住房屋是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認定,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由特定人設有戶籍不同。民眾自行興建或新取得之房屋符合自住條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三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為使用情形變更者亦需自行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核認定;另因出售自住房屋,原超過三戶致未適用自住用稅率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規定者,記得向稅捐處申請按較低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撰 稿 人: 房屋稅科  黃逸芳  電話:8952-8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11/17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