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商店擺設機動遊樂設施,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診所、商店擺設機動遊樂設施,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苗栗訊)不論是藥局、診所、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等,凡營業場所內或騎樓,擺設電動玩具、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供人娛樂收取費用者,雖非主要營業項目,仍應依規定就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這類電動玩具、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等設施,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它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稅範圍,應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應於事前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娛樂場所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請洽該局承辦人查詢電話: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  

更新日期:2014/11/17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