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稅捐有困難,申請分期繳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或營利事業如果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時繳納地方稅,可於收到地方稅繳款書的限繳期限內,就近向該局總分局申請分期繳納,並應提供低收入戶、領取救助金、賑災金、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1項證明文件,或者因為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有財務困難且由該局查明屬實者,即可分期或延期繳納地方稅稅款,10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將於12月1日到期,如有需要的民眾,請於到期日前申請。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如果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催繳通知書,無力繳納稅捐,可向該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如為使用牌照稅,才能避免民眾的未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路邊停車格) 被查獲後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了應補徵本稅外,還要加處1倍以下罰鍰,對經濟困頓的民眾或營利事業無異是雪上加霜。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6至2461。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5至606。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0及31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7及308。
更新日期:2014/11/18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