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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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如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是否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民權稽徵所指出,財政部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9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規定,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明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未符合上揭規定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4/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