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原地價誤植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地政機關通知更正起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劃土地原地價誤植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地政機關通知更正起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重劃土地,嗣經地政機關通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應予更正,致應補徵之土地增值稅,其核課期間自地政機關通知更正時之收件日起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係按重劃前各宗土地參與分配之價值比例分別列計,由地政機關編造地價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作為重劃後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但是,如果地政機關編造重劃後土地地價冊所載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誤,稅捐稽徵機關在接獲地政機關通知更正前,尚無法知悉,並據以核課。因此,重劃土地因地政機關誤植原地價,致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自地政機關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時之收件日起算。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