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劣質食用油事件影響遭退貨之營業人辦理相關租稅申報或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劣質食用油事件影響遭退貨之營業人辦理相關租稅申報或減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期食安問題不斷,營業人如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劣質油)事件波及,被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致銷售額減少或銷毀等情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維護公司(商號)權益。

  營業稅部分: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劣質食用油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若營業人屬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營利事業可憑相關憑證核實列報銷貨退回;退回之商品如須報廢,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報請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1)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2)事實發生日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張登封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4/11/1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