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生存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臺中訊)鄭先生來電詢問,其太太於103年4月死亡,自己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一筆太太之其他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筆罰鍰是否可主張自太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就其本身所得與被繼承人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後,可就被繼承人所得占被繼承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比例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鄭先生所詢係因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以綜合所得稅罰鍰,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游媛婷 電話:04-23051116分機115)

更新日期:2014/11/1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