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相關規定。

南區蔡土地代書詢問:出售僅有一戶自住房屋時,必需是何人、何時遷入戶籍,才能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排除課稅。其中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之一(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於訂定銷售契約日前(包含訂約當日)遷入戶籍。有民眾誤認在辦理過戶登記日前遷入戶籍亦可符合規定,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復查結果仍遭駁回。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9)

更新日期:2014/1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