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之房屋及土地課稅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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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之房屋及土地課稅快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經濟活動發展多元,以自用住宅辦理自益信託日多,提醒民眾以自住房屋及自用住宅土地辦理自益信託,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符合信託目的、無供營業或出租、實際供委託人自住住家使用(地價稅尚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於信託期間委託人視同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准分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詳如下表。

 

稅 別

稅率

適   用   要   件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房屋稅

1.2%

一、     為自益信託且不違信託目的。

二、     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四、     委託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五、     應於信託關係生效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逾期依各縣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或徵收細則規定從當月或次月改課。

l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條。

l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l財政部103年9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

地價稅

2‰

一、     為自益信託且不違信託目的。

二、     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供營業。

三、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四、     委託人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五、     自用住宅用地上之房屋屬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

六、     每年9月22日之前提出申請(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日後免再申請)

l土地稅法第第9條、第17條、第41條。

l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l財政部93年1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

該處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朋友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