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案件裁處期間之起算,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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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案件裁處期間之起算,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財政部日前發布釋令,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4款規定,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係對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同法條第2項規定,係對車輛以申報停用、繳銷或經註銷之牌照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依財政部原核釋規定,係屬對不應為一定行為之處罰,其罰鍰裁處期間自不應為一定行為之日起算,亦即自查獲日起算5年;又依該條第2項處罰之案件,另須補徵所漏之使用牌照稅本稅,而補徵本稅部分,核課期間自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是補徵本稅之核課期間與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並不相同。惟前開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方式業經財政部廢止,依財政部新頒釋令之規定,有關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準用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4項核課期間起算之規定,亦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之案件,其補徵本稅之核課期間與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已歸於一致。 若有使用牌照稅罰鍰任何疑問,歡迎使用本局免付費電話總局 0800-396969;亦可逕洽違章審理承辦員03-9325101轉152。

更新日期:2014/11/14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