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產權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產權之證明文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而誤解可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是核發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因增、改建或拆除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者,請向該局提出申請重行核定房屋現值,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