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及診所收取民眾自付費用開立之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醫院及診所收取民眾自付費用開立之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開立之收據,除了收取保險對象自行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他如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由民眾自行支付之費用,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由醫院及診所於開立收據時,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收取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由民眾自行支付之費用,如裝置假牙、美容及購買輔助性醫療器材等費用,均應繳納印花稅。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可至各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20、5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記得於貼用印花稅票後,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依法銷花後始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若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另補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

    民眾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1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