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未)繳案件請於103年11月30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滯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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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未)繳案件請於103年11月30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滯納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開徵案件,將於近日陸續寄發繳款書,繳納期間訂於103年11月16日至103年11月30日。本次補稅案件計2,661件,補徵稅額約新臺幣3億948萬元。接獲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請儘速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查詢 。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繳款書,除可於繳納期間屆滿(103年11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2月1日)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持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也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ATM)等方式擇一繳納。補稅金額2萬元以下者,更可就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稅款,享受24小時的繳稅服務,且免負擔手續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ATM)、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繳納成功後,應保留交易明細表,作為繳稅憑證。採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則保留便利商店列印的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作為納稅憑證。若需繳稅證明,可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申請核發。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除原補稅額外,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提供單位:徵收科翁依岑,電話:04-23051111轉8314)

更新日期:2014/11/1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