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取得禁止處分之車輛繳清欠稅及規費後才可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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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取得禁止處分之車輛繳清欠稅及規費後才可過戶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之謝先生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拍賣取得禁止處分車輛1輛,擔憂無法過戶,影響其權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禁止處分為稅捐保全行為,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行查封拍賣其財產,因而發生財產移轉並不在禁止範圍內。民眾若拍定取得禁止處分之車輛,依規定應繳清有關該車所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等相關稅費後,再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至原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所(站)辦理過戶,即可一併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