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若為全年出租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若為全年出租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當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若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且屬全年供出租時,則該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規定要件,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遷出而無人設籍於該房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經查獲者,將依規定補徵稅款,若短匿稅額超過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時,並應另予處罰。嗣後若將戶籍再行遷入或未出租供他人使用,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