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業用地,是否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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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業用地,是否不計入贈與總額?

(臺中訊)甲先生來電洽詢,贈與他人農業用地,是否可依遺產及贈與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對象應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且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或38條之1規定,依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方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未符合者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仍應追繳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補充說明,依財政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0960026 9730 號函釋規定,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其他受贈人,亦應追繳贈與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敬芬 電話:04-23051116分機120)

更新日期:2014/1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