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案件除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限制出境外,執行機關亦得限制住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執行案件除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得限制出境外,執行機關亦得限制住居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欠繳稅捐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200萬元以上;或申請行政救濟在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稅捐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稅捐在3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另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該轄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A公司100年因承攬工程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銷售額2,247,619元,前經該所調查核定補徵營業稅112,381元暨其罰鍰337,100元,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提起復查並確定在案,因逾期未繳納遂於102年11月28日移送執行。甲君欠稅金額雖未達上述應予限制出境之標準,惟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倘認甲君有逃避執行跡象時,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其住居,並不受上述規定之拘束。
      該所呼籲,納稅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務必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納,除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尚有被限制出境之虞。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蔡秀娟,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4/1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