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應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將營業時所餘存之貨 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應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將營業時所餘存之貨 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釋,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為避免營業人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觸法違失之情形,該所籲請103年間有辦理獨資負責人變更登記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更新日期:2014/1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