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該局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於(含)96年1月12日以後發生者屬優先債權由執行機關優先代為扣繳,96年1月11日以前發生者屬次優債權,須依債權受償之先後順序依序受償,故納稅義務人滯欠之稅捐如未獲分配,仍屬原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款,納稅義務人仍負有繳納欠稅款之義務。

  該局同時指出,未獲清償之稅捐,仍應依法清理,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納稅款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