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可補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溢繳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可補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溢繳稅款!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王小姐,出售一筆土地並已辦竣登記,詢問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退還溢繳之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未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退還溢繳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