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尚未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太保市許小姐來電詢問:如果公司遲至現在還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會遭受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前已自行申報或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須按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屆期未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甲公司於103年10月1日接到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惟遲至10月31日才向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課稅所得額3百萬元及應納稅額51萬元,則將因未依期限補申報而遭受怠報金9萬元(51萬×20%>9萬)之處罰。
該分局並表示,將於近日內寄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補辦結算申報,呼籲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儘速辦理補報。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11/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