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後,受贈人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先行訂約出售,俟受贈土地辦竣移轉登記後再申報移轉現值,該受贈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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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後,受贈人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先行訂約出售,俟受贈土地辦竣移轉登記後再申報移轉現值,該受贈土地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土地增值稅按百分之十徵收之,所以配偶受贈之土地,在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即先行訂約出售,則受贈人於訂約出售時「非」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時緃已具有該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亦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利用夫妻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免稅規定移轉土地予配偶,再出售土地,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時,應注意於土地所有權登記完畢後再行訂約,以免無法適用該優惠稅率。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