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設電梯亦應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裝設電梯亦應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裝設電梯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電梯係附著於高樓層房屋之必需設備,並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依法應課徵房屋稅。近來發現已取得使用執照之透天新建房屋,常有預留電梯口空間,因申報房屋稅籍時尚未裝設電梯,而未能提示電梯相關規格證明文件併入房屋稅籍課稅,如果事後增設電梯,應主動向稅捐機關提供電梯載客人數及停階數規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將電梯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除須補繳稅款外並應加處罰鍰。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如有裝設電梯,請於安裝完成後,檢附電梯安裝合約書及規格表等資料,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