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土地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時,有關核課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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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土地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時,有關核課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其土地增值稅核課規定如下: (一)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時,核課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委託人之繼承人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4/11/0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