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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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新北市訊】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在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則在103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拍定人,作為該年度該筆土地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舉例說明,如103年10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103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103年全年之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則自104年起負納稅義務。至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103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則103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3年9月1日以後始領得該證書者,則103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縱有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情形,屬私權約定不能變更公法納稅義務,地價稅單仍以103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簡麗梅 電話:8952-8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11/0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